今日有個客人要見李周破產受託人,原來他過去一週年有雙糧,受託人要求客人交出年尾雙糧用作還款,連同之前欠交供款一共有六萬元,而且要兩星期之內繳交,否則就凍結出糧戶口。
客人解釋沒有足夠金錢繳交,要求每個月分期供款,受託人代表職員拒絕,客人跟代表職員大吵一場,然後請教我。我勸客人首先因為講粗口向代表職員道歉,然後提出建議分期繳交欠款。不過受託人職員堅持要兩個星期內交回欠款,否則凍結銀行戶口。客人最後決定向親友暫借六萬元繳交欠款,因為客人唔想銀行戶口受凍結引致公司查問。
今次事件帶出如果之前同破產受託人代表職員簽署同意書供款,就需要供款。否則代表職員就會用凍結銀行戶口手段。如果唔想自己破產問題引起公司查問,就最好不要拖欠供款。